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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2010年1月1日起(民國99年)

實施對象:個人(及公司)

稅率:個人20%(免稅額670萬)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共六項)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簡單的說就是: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例如所得來自於港、澳、美、加、BVI、Samoa … 等均屬之。註: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大陸=境內所得
(3)特定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6)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最低稅賦 與 綜合所得稅 有何差異

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最低稅負六大項稅基-免稅額670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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